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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没盖公章个人偿还 任职期间欠下餐费 |
| 0439.com 发布: 2008-7-1 10:29:40 来自:白山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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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源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拖欠餐费纠纷案,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某饭店餐费3800余元。 刘某原系江源区某村民委员会主任,在其任职期间经常到王某开办的饭店吃饭,每次饭后都在就餐的单子上签字。至2006年秋,欠饭店餐费3800余元。 2006年冬,刘某不再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。2007年夏季,王某向刘某催要餐费,刘某说吃饭是职务行为,所欠餐费应由村委会偿还。王某遂向村委会索要,村委会称往来帐上没有记载,也不同意偿还。王某无奈诉至法院。 法院认为,王某提交的由刘某签字的就餐明细单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公章,村委会亦不承认欠账,所以不能认定刘某就餐是职务行为,所欠餐费应由刘某个人偿还。 (马文魁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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